发布时间:2012-11-07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官网 |
美国最高法院就授权销售渠道之外的数十亿美元贸易提出质疑,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审理因在美国以优惠价格销售国外版书籍而被指控的泰国研究生案件。
此版权纠纷可能会制约所谓的灰色市场,这对出版商、零售商、娱乐公司、制造商和消费者都将产生影响。由eBay和好市多公司主导的提供灰色市场产品的零售商正试图限制版权。电影、音乐、软件和出版业认为非法的灰色市场削弱了他们在美国的销量。
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的是Supap Kirtsaeng,后者被责令向John Wiley&Sons公司支付60万美元,因该泰国研究生从泰国进口了此出版商的版权教科书并在美国销售以牟取利润。
允许版权持有人就此类进口进行起诉,这将会使版权持有人“无止境、永久地控制产品下游的销售和出租,”Supap先生的律师E. Joshua Rosenkranz在法庭上说道。这会激励企业将产品运往海外,他说道。
“实际上,您所了解的是,一旦复制品在任何地点被销售,版权所有人就会在所有地点失去对它的控制权,”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对Rosenkranz说道。
法官Stephen Breyer问Wiley & Sons公司的律师Theodore Olson,针对该出版商的裁决是否意味着购买含受版权保护的声音和全球定位系统的丰田汽车的客户未经版权持有者许可就不能销售该汽车。
Olson表示,在默示许可情况下,或者“合理使用”原则下会保护购买者。
灰色市场产品是零售商通过未经授权渠道利用制造商在海外的低价格来获得的真品,这些产品进口到美国使制造商年销售额带来的损失高达630亿美元,据彭博通讯社委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2009年分析报告称。
该案件提出了一个引发最高法院在2010年审理好市多和斯沃琪集团旗下的欧米茄之间打折手表诉讼时出现4比4相持僵局的问题。
法官Elena Kagan没有参加过前一个案件,但现在她要对后一案件投决定性一票。
这一纠纷冲击到了版权持有人只能从产品初次销售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在1998年,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被销往海外的美国制造品。裁决意味着购买者可以将这些产品带回美国销售,即使版权持有人反对。
现在的问题是同样的道理是否适用于企业海外制造的产品。位于纽约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不适用,支持Wiley出版公司并维持了陪审团的判决。
上诉法院指出了1976年版权法的一项规定,规定将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限制在“此名目下合法制造”的产品。陪审团称,外国制造的产品不适用此规定。
Kagan向Rosenkranz说道,版权并不是“一项适用于世界各地的权利”,相反,她说道,“拥有美国权利也会拥有中国权利,总之你在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各区的权利。”
“而实际上你的立场应该是,当我向某人出卖中国权利时,我也正在向同一个人出售我的美国权利,因为拥有中国权利的这个人可以反过来进口这些产品,”Kagan说道。
美国副检察长Malcolm Stewart主张支持出版商的请求,建议法院采取折中立场,让版权持有人控制使用版权材料的外国产品的进口权,而不要控制这些产品的进一步销售。
当时在南加州大学学习数学的Supap先生通过销售Wiley和其他公司出版的教科书共获利90万美金。他的家人在泰国商店购买这些书籍,然后运往美国,由Supap在eBay上销售这些书籍。
Wiley公司的书籍与美国版本几乎相同,尽管每本书上都被标记着它不应被出口到世界其他地方。
曼哈顿联邦陪审团认为Supap先生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要向Wiley公司支付60万美金。一名法官后来要求Supap先生交出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电脑和高尔夫球棒,因为Wiley公司称这些东西是他向海外转移了17万美金才出现的。
Supap和他的支持者在最高法院上称,第二巡回法院的理由会破坏长期存在的理念,即合法产品购买者拥有完全所有权,包括向他人转让该产品的权利。
若将这一逻辑推至极端,则将外国制造的产品排除在首次销售原则之外会阻碍到图书馆的书籍出借、酒吧消费者的产品倒卖、甚至会妨碍到博物馆展示艺术品,因为这些都可能侵犯版权所有人权利,批评人士说道。
Supap还辩称,一个有利于Wiley公司的判决将会激励制造商将生产设施迁往海外。Wiley公司及其盟友称,下级法院在此问题上一致支持版权所有人,而并未出现Supap及其支持者预料的结果。
Wiley公司认为,国会本意是让出版商、电影制作人和其他版权所有人能够控制其产品销售的地点和价格。
在好市多案件中,奥巴马政府一直支持版权所有者,认为法律的其他规定提供了免遭滥用的保护。奥巴马政府还指出了一项能保证图书馆可以出借其合法进口书籍的规定。
在与欧米伽公司的冲突中,好市多公司也许已经为零售商免担版权责任开辟了一个独立途径。这一诉讼的核心是在表盘后带有受版权保护标志的海马手表,这些表原本应被销售到海外。好市多公司从分销商处购得了这些表,然后以1200美元的价格出售,比欧米伽公司建议的零售价格便宜了700美元。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分歧意味着好市多公司不能援引首次销售原则。不管怎么说,好市多公司后来赢得了此案被驳回的结果,因为一家联邦审判法官裁决欧米茄公司滥用版权。欧米伽公司正在上诉中。(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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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