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03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与聚合搜索服务商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宜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在原网页已删除或无法打开时,涉案“宜搜小说HD阅读器”仍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已非技术层面的“缓存”,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驳回深圳宜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型的数字阅读方式受到大众的青睐,网友可通过各种终端观看、下载阅读内容。与此同时,新型版权侵权行为也大量存在,这对整治和管理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带来的了新挑战。中文在线称,2014年8月,该公司发现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下载“宜搜小说”软件,并将其安装到移动设备中,该软件下有“精选”“排行”“分类”“专题”等设置,通过点击相关作品名称,可直接下载、阅读相关作品。2015年4月,中文在线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深圳宜搜公司通过设置专题推荐、内容简介的形式,对涉案作品进行编辑、整理,用户无需页面跳转即可在“宜搜小说”软件直接下载涉案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宜搜公司从事的聚合搜索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的著作权,判令深圳宜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深圳宜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据了解,该案是国内首例判决小说聚合搜索中的“缓存”构成直接侵权的著作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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