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6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因认为山东省自然人胡晓中在车辆座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KUNGFUPANDA”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公司)针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梦工场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涉案被异议商标为第6806482号“KUNGFUPANDA”商标,由胡晓中于2008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方向盘罩、车辆座套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梦工场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梦工场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在先商品化权。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系第5400891号“KUNGFUPAND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系第5400892号“KUNGFUPAND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活动玩偶玩具等商品上。两商标权利人均为梦工场公司,申请注册日均为2006年6月。
在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梦工场公司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后,梦工场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梦工场公司上诉称,其制作的《功夫熊猫KUNGFUPANDA》电影已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进行了公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知名电影名称已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较多的商业机会,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梦工场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梦工场公司出品的影片《功夫熊猫KUNGFUPANDA》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场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阜阳商标事务所|阜阳市商标注册|阜阳商标代理公司|阜阳商标代理|阜阳商标注册申请|阜阳商标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注册代理|阜阳注册商标|阜阳专利申请|阜阳专利事务所|苏州商标转让|阜阳创美商标事务所|阜阳创美知识产权公司|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证|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徐州条形码申请|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入驻淘宝企业店|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淘宝企业店铺|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注册|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京东|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