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09 |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中心枢纽之一,每年都有价值数十亿迪拉姆的货物经过国内消费及再出口渠道流转于这一汇通东西、连接南北的国家。仅2012年上半年,阿联酋就进口了超过价值3210亿迪拉姆的货物,其中超过1000亿迪拉姆还要进行再出口。这一数字是10年前的11倍,而且目前看来这一趋势还将继续。
这些产品的种类从高端奢侈品到日常快消产品、服装、药品,不一而足,其中阿联酋已经成为高端奢侈品的同义词。由于造假者从未远离,一套打击假冒产品的有效体系对于阿联酋保护本地消费者(尤其在快消产品及制药行业)、品牌所有者权利以及阿联酋在这一方面的声誉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虽然仅阿布扎比经济发展部就在2013年查获了价值超过3500万迪拉姆的假冒产品,但品牌所有者仍然担心当地机关的权力不足以对意图进口及销售假冒产品的人们产生震慑。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阿联酋提出了有关打击商业欺诈的法案草案(即新法)。尽管新法试图解决现有体系下的一些主要问题,但其也许会使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在其他方面面临风险。
本文对现有体系和新法的利弊进行了简要总结。
现有体系
阿联酋的品牌所有者目前针对假冒行为可享有三种级别的保护:一是根据《打击商业交易欺诈和欺骗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反商业欺诈法》,缩写为CFL);二是根据《商标法》;三是根据《阿联酋民法典》。
《商标法》制定了一套全面的产品及服务商标监管体系,使商标所有者能够享有10年的注册期内,且到期后可再行续展。同时还提供了商标注册及转让机制,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的后果。侵权指的是任何人故意持有、销售或招售带有非法或仿冒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或是“山寨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侵犯《商标法》可被处以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以及最高一年监禁。有罪的一方还有可能面临相关产品被没收及销毁的风险,同时商标所有者还保留根据《阿联酋民法典》向侵权方索要赔偿的民事权利。不过《商标法》只适用于注册商标,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且其中制定的上述惩罚措施一般都被认为过于宽大仁慈,不足以达到震慑的目的。
在阿联酋,大多数品牌所有者更倾向于使用CFL。CFL的条款更为宽泛,主要处理假冒产品及欺诈贸易,但也可被解读为适用于假冒产品和服务——这种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侵权。侵权者可被处以最高20000迪拉姆的罚金以及最高三年监禁,而且其经营场所可能被关闭。如侵权人非阿联酋公民,还可能面临被驱逐的风险。
根据CFL提起诉讼的主要优势在于,当地机关可以采取快速且经济有效的行动,查获并扣留侵权产品。当地机关还可以责令进口商将侵权假冒产品再出口至来源国,或更倾向于让进口商自掏腰包将侵权产品销毁。
将产品再出口与阿联酋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缔约国的义务有关。TRIPS对假冒产品可被再出口的情况进行了限制。虽然TRIPS适用于自1996年起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阿联酋,但CFL与TRIPS之间仍然存在不协调之处,而且至今未得到解决。
新法
有望废除并代替CFL的新法采取了令人欢迎的积极举措,着手解决上文提出的某些问题。但是,新法在其他方面仍然可能存在不足。
首先让我们来看积极方面:
1. 建立了一个中央机构:新法制定了一个联邦架构,由打击商业欺诈高等委员会(简称“高等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高等委员会将授权若干小组委员会对每个酋长国进行监督,但所有这些委员会将共同作为一个机构。集中执法有望加快并简化整体执法程序。这将给阿联酋品牌所有者带来福音,因为新法将不再要求权利人在各个酋长国提交独立、单独的诉讼——这种多地诉讼不仅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各异,还会耗费更多时间和经济成本。
2. 提高处罚额度:CFL和《商标法》所规定的罚金额度为500至2000迪拉姆,而在新法中,对各种犯罪的处罚额度均出现大幅上升:对所有商业欺诈罪或与食品或制药产品有关的任何欺诈罪的处罚额度上调至25万至100万迪拉姆,涉及其他产品的欺诈罪为25万迪拉姆,开始从事商业欺诈或欺骗为10万迪拉姆,为从事欺诈行为而持有假冒产品为15万迪拉姆。
3. 扩大范围:新法为不同阶段的假冒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法规,并明确禁止“进口、出口、再进口、制造、展示、存储、出租、营销、出售、交易或持有存在欺骗性、已损坏的或仿冒的产品或为这些产品做广告”,以及涉及对存在欺骗性、已损坏的或仿冒的产品进行误导性推销或不正当宣传、或涉及假冒产品的广告或供货承诺”。
4. 获取记录:假冒产品分销商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与其拥有或持有的假冒产品有关的一切文件及数据,以及产品货值和一切支持性文档及发票。这为品牌所有人提供了一个识别进口商、同时转嫁没收或销毁相关产品所带来费用的新手段。这些信息也许还会引发对进一步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更高的罚金和更重的惩罚。此外,多次制假售假者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5. 部分关闭商店:从前,如发现商店存储假冒产品,有关部门有权关闭商店。不过如果只是大型商场的一小部分存在涉嫌出售假货的情况,勒令关闭整个商场也许将无法实现,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就有失公允。而根据新法,有关部门将有权关闭大型商场中的特定违法区域来防止出现上述问题,这样的处罚也与罪行本身更为相称。人们期望新法将有助于让执法行动变得更快、更规范,并促使贸易商在存储正品时更加谨慎。不过,重要的是,部分关闭商店应与获取所有相关记录以鉴别假冒业务真正规模的权利结合使用,而不是直接替代这一权利。
消极方面:
1. 惩罚是否已足够充分?假冒产品的范围及价值,尤其当涉及奢侈品市场时,很有可能与即将面临的罚金极度不匹配,而且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按照罚金上限进行处罚。
2. 再出口问题并未被触及。实际上,还可以认为再出口问题更加严重了,因为新法建议(尽管并不是决定性的)有关部门将责令进口商对货物进行再出口处理(这本身就是被禁止的行为)作为执法行动的主要一环。这不仅违背TRIPS相关规定,还会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利益,因为接下来他们将被迫追溯假冒产品直至其来源地并在该地行使自己的品牌所有权。希望在新法最终确定前,相关方面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考虑。
3. 范围缩小。虽然新法的最新草案还包含一些批注及评论意见,但新法似乎只保护注册商标,而并不覆盖“山寨”产品。鉴于此,新法提供的保护也许会弱于CFL(虽然仍可根据《商标法》寻求救济)。
进一步看法
品牌所有者将受到鼓舞,因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新法采取措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品牌价值。最近,就在2014年4月,世界海关组织及阿联酋联邦海关署在阿联酋发布了“IPM”手机应用程序。IPM(公众—成员交互界面)是海关官员与私营行业之间的一个实时在线界面。有了这个手机应用,阿联酋海关官员只要使用自己的手机就可以便捷地识别假冒产品,使海关官员及私营行业交换涉嫌侵权产品的实时信息及照片来对假冒产品实施拦截。阿联酋是第一个使用这个应用程序的国家,而且在2014年6月向全球推出该程序之前还将继续进行相关研发工作。
这进一步彰显了阿联酋相关机构在承诺打击假冒产品贸易方面做出的卓越努力,一方面业界可为这些努力鼓掌欢呼,另外一方面,品牌所有者也不应忽视新法中仍然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本文发表后,新法草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这些修改从某种程度上意图解决本文所提到的新法所包含的一些消极问题。然而,与以前一样,虽然这些修改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品牌所有者或许认为这仍然并不足够。希望新法能经过进一步修改,填补现版本草案与最终定稿之间的显著差距。苏州婚纱商标转让|苏州商标转让|阜阳商标代理|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阜阳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公司|阜阳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定|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条码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69条码申请|苏州天猫条形码申请|苏州代办入驻天猫|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知识产权公司|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苏州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